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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iabc3000 -- 發布時間:2009/8/24 21:36:05 -- 廣告費扣除比例提高多繳稅款可申請退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2號)規定,對化妝品制造、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執行時間自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此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扣除比例是15%,由于財稅[2009]72號文件出臺于企業2008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后,由此引發的申報不實及多繳稅款應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匯算清繳結束后的申報處理問題。一般而言,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79號)第十條規定,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內發現當年企業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在匯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并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匯算清繳結束后,納稅人再發現或稅務機關檢查出的相關問題,納稅人皆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對匯算清繳結束后,因政策調整導致的申報不實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86號)作出特案規定,對于2009年5月31日后確定的個別政策,如涉及納稅調整需要補退企業所得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稅務機關補正申報,不加收滯納金和追究法律責任。 對企業多繳稅款的處理,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79號)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按規定程序及時辦理企業所得稅補、退稅或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納所得稅款等事項。 例如:某制藥企業由于所得稅匯算清繳已結束,與此前廣告費扣除比例15%相比,扣除比例的提高,稅前扣除基數增加,從而導致納稅申報不實,對于多繳稅款應做以下處理:該制藥企業因國家稅務總局稅收政策滯后所導致的申報不實及多繳稅款問題,不用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可按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多繳的稅款選擇退稅或抵繳2009年度應納所得稅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