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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wxda0
    --  發布時間:2014/5/24 18:31:17
    --  [轉帖]居民企業匯算清繳基礎知識

    居民企業匯算清繳基礎知識

  1. 發布時間:2014-04-11 16:47 | 所屬欄目:會計基礎 | 瀏覽次數:1900
    •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或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數額,確定該納稅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一、匯算清繳納稅人

      (一)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屬于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文主要整理居民企業匯算清繳的基礎知識,關于非居民企業的匯算清繳請關注下一期連載。
      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其中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其中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二) 需要進行匯算清繳的納稅人
      1.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的納稅人。
      2.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
      上述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注意: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問題請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8〕30號)。

      二、匯算清繳的納稅地點
      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三、匯算清繳的期限

      (一) 法定期限
      1.正常生產經營期間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年度(包括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稅款。其中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終止生產經營情形,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在清算前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款。
      3.納稅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匯算清繳的延期
      匯算清繳的延期分為延期納稅申報及延期繳納稅款。
      1.延期納稅申報
      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匯算清繳期內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或備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資料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同時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
      2.延期繳納稅款
      (1)延期納稅情形
      對于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此處的特殊困難是指:
      Ø 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Ø 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2)延期納稅需提供資料
      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四、匯算清繳需報送的資料
      納稅人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如實、正確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時報送相關資料,并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其中報送的相關資料包括: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2.財務報表;
      3.備案事項相關資料;
      4.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基本情況、分支機構征稅方式、分支機構的預繳稅情況;
      5.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6.涉及關聯方業務往來的,同時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7.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納稅人采用電子方式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應按照有關規定保存有關資料或附報紙質納稅申報資料。
      注意:《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五、匯總納稅企業的匯算清繳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實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由統一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的總機構,按照上述規定,在匯算清繳期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進行匯算清繳。分支機構不進行匯算清繳,但應將分支機構的營業收支等情況在報總機構統一匯算清繳前報送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及其所屬機構的營業收支納入總機構匯算清繳等情況報送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具體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執行。
      經批準實行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集團,由集團母公司(以下簡稱匯繳企業)在匯算清繳期內,向匯繳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匯繳企業及各個成員企業合并計算填寫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及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有關資料及各個成員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統一辦理匯繳企業及其成員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匯繳企業應根據匯算清繳的期限要求,自行確定其成員企業向匯繳企業報送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期限。成員企業向匯繳企業報送的上述資料,應經成員企業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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