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教各位關于返利的問題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對返利作了具體規定,我的問題是: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沒有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這種情況購、銷雙方應如何作會計及稅務處理呢?
舉個例子:A和B簽訂購銷合同,約定如果B按照A的規定的價格銷售產品,A即給B一定比例的返利。顯然,這時候的返利與銷售量、銷售額無關,B也沒有提供相關的服務。這種情況怎么處理?
謝謝各位。
舉個例子:A和B簽訂購銷合同,約定如果B按照A的規定的價格銷售產品,A即給B一定比例的返利。顯然,這時候的返利與銷售量、銷售額無關,B也沒有提供相關的服務。這種情況怎么處理?
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