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想請教一下大家,一家銷售電梯的公司,簽訂合同時是分期收款的,合同中不包括安裝費(實際上另外成立了一家安裝公司),那該何時確定收入呢?是不是要等到電梯交付使用后才確認呢?如果按合同分期確認的話,早就應該確認收入了,(貨款已全部收到),但我們只確認了一小部分的收入,很大的一部分沒有確認收入,這種情況如果稅務稽查是不是要補交稅?還要交滯納金?有沒有其他變通的方法?
還有成本是固定按照收入的85%結轉的(即目標毛利率是15%),一般年底再做調整,但去年沒調整,聽前任會計說是如果調整下來交所得稅太多了,因為我們的毛利率達到30%,讓我今年年底再調整,這樣操作可行嗎?成本按何種方法核算好一點?(電梯買進來不是整機,是從不同的公司買入零部件進行組裝的)
還有成本是固定按照收入的85%結轉的(即目標毛利率是15%),一般年底再做調整,但去年沒調整,聽前任會計說是如果調整下來交所得稅太多了,因為我們的毛利率達到30%,讓我今年年底再調整,這樣操作可行嗎?成本按何種方法核算好一點?(電梯買進來不是整機,是從不同的公司買入零部件進行組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