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新準則下“資本公積”不在包括非經常性損益項目。
1,接受資產捐贈
舊:按接收捐贈的資產按稅法規定的價值通過“待轉資產價值”核算,分“現金資產"和”非現金資產“處理,在計算繳納所得稅后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新:接收捐贈資產價值作為“捐贈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
2,政府補助
舊:對于國家規定的各種補貼,國家明確作為資本公積的應計入“資本公積”,對撥入的具有專門用途的撥款,作為專項應付款核算,完工后形成資產部分,轉為資本公積,剩余要上交的沖減專項應付款。
新:將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的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計入收益。但按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3,債務重組收益
舊:債務人將重組收益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新:計入“營業外收入.
4,關聯交易價差
舊:按財會(2001)64號《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所形成的價差,視為對上市公司的捐贈,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價差".
新:未明確規定,當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所形成的價差,應當視為關聯方之間的捐贈,參照捐贈資產的會計處理核算,計入“營業外收入”。
5,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
舊: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按規定程序經批準后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計量》及應用指南規定:金融負債全部或部分終止確認的,企業應當將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對價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終止確認時,其支付的對價為0,按規定將應付款項賬面價值計入當期損益,即計入“營業外收入”。
二,取消“外幣資本折算差額”
舊:存在合同匯率時,外幣資本按合同匯率確定,合同匯率與外幣資產入賬匯率不同產生的外幣資本折算差額,在“資本公積”下單設明細核算。
新:《19號---外幣折算》規定:外幣交易應在出示確認時,采用交易日的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也可以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因此外幣投入資本與相應的貨幣性項目的記賬本位幣之間不產生外幣資本折算差額。
三,股權投資準備項目發生變化
舊:《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股權投資準備是指企業對被投資方的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時,因被投資方接受捐贈等原因增加資本公積,投資方按持股比例計算相應增加的資本公積。投資轉讓時,從“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轉至“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在轉為其他資本公積之前不得用于轉增資本,轉至其他資本公積后可以轉增資本。
新: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對被投資方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按持股比例計算享有的份額計入“資本公積”(與會計制度一致)。按《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相關規定,投資轉讓時,應核銷有關的資本公積,計入當期損益。
另外,按《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規定,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外,計入“資本公積”,在終止該金融資產確認時,計入當期損益。
四,新準則新規定的資本公積內容
1,企業將自用房地產或存貨轉換為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時,按轉換日的公允價值計量,轉換日公允價值大于賬面價值的,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處置時計入損益。轉換日公允價值小于賬面價值時,直接計入損益。
2,《11號---股份支付》規定: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職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務的,應在授予日按權益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同時增加資本公積;在行權日,按實際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計算應轉入實收資本或股本的金額,轉入實收資本或股本,按差額從“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入“資本公積--資本溢價”。
3,《24號--套期保值》規定:資產負債表日,滿足運用會計方法條件的現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產生的利得或損失,屬于有效套期的,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屬于無效套期的,不涉及資本公積調整
1,接受資產捐贈
舊:按接收捐贈的資產按稅法規定的價值通過“待轉資產價值”核算,分“現金資產"和”非現金資產“處理,在計算繳納所得稅后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新:接收捐贈資產價值作為“捐贈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
2,政府補助
舊:對于國家規定的各種補貼,國家明確作為資本公積的應計入“資本公積”,對撥入的具有專門用途的撥款,作為專項應付款核算,完工后形成資產部分,轉為資本公積,剩余要上交的沖減專項應付款。
新:將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的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計入收益。但按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3,債務重組收益
舊:債務人將重組收益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新:計入“營業外收入.
4,關聯交易價差
舊:按財會(2001)64號《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所形成的價差,視為對上市公司的捐贈,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價差".
新:未明確規定,當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所形成的價差,應當視為關聯方之間的捐贈,參照捐贈資產的會計處理核算,計入“營業外收入”。
5,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
舊: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按規定程序經批準后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計量》及應用指南規定:金融負債全部或部分終止確認的,企業應當將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對價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終止確認時,其支付的對價為0,按規定將應付款項賬面價值計入當期損益,即計入“營業外收入”。
二,取消“外幣資本折算差額”
舊:存在合同匯率時,外幣資本按合同匯率確定,合同匯率與外幣資產入賬匯率不同產生的外幣資本折算差額,在“資本公積”下單設明細核算。
新:《19號---外幣折算》規定:外幣交易應在出示確認時,采用交易日的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也可以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因此外幣投入資本與相應的貨幣性項目的記賬本位幣之間不產生外幣資本折算差額。
三,股權投資準備項目發生變化
舊:《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股權投資準備是指企業對被投資方的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時,因被投資方接受捐贈等原因增加資本公積,投資方按持股比例計算相應增加的資本公積。投資轉讓時,從“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轉至“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在轉為其他資本公積之前不得用于轉增資本,轉至其他資本公積后可以轉增資本。
新: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對被投資方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按持股比例計算享有的份額計入“資本公積”(與會計制度一致)。按《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相關規定,投資轉讓時,應核銷有關的資本公積,計入當期損益。
另外,按《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規定,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外,計入“資本公積”,在終止該金融資產確認時,計入當期損益。
四,新準則新規定的資本公積內容
1,企業將自用房地產或存貨轉換為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時,按轉換日的公允價值計量,轉換日公允價值大于賬面價值的,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處置時計入損益。轉換日公允價值小于賬面價值時,直接計入損益。
2,《11號---股份支付》規定: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職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務的,應在授予日按權益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同時增加資本公積;在行權日,按實際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計算應轉入實收資本或股本的金額,轉入實收資本或股本,按差額從“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入“資本公積--資本溢價”。
3,《24號--套期保值》規定:資產負債表日,滿足運用會計方法條件的現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產生的利得或損失,屬于有效套期的,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屬于無效套期的,不涉及資本公積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