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及其指南規定,“(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后的金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同時規定,“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
一般來說,計提減值準備的基數是前期折舊后凈值(而非本期折舊后凈值),所以,可以視為其價值變動發生在前期(上月),因此當期的折舊額就應該以計提減值準備后金額為基數。如果企業是先計提本期折舊后及計提減值準備,則當月按老基數計提折舊,下月再按新的基數折舊。這可以用一個極端的例子來說明,如果一項固定資產當月計提折舊前全額計提減值準備(當然應該是扣除了預計殘值),那么當月再按以前的基數計提折舊就顯然不合理了。如果企業先計提折舊,再確定減值準備金額,則另當別論。這與準則規定的當月增加、減少固定資產的折舊處理思路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