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62號)規定,對新辦小型商貿批發企業中只從事貨物出口貿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為解決出口退稅問題提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案頭審核、法定代表人約談和實地查驗,符合企業設立的有關規定,并有購銷合同或書面意向,有明確的貨物購銷渠道(供貨企業證明),可給予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但不發售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后企業若要經營進口業務或內貿業務要求使用發專用發票,則需重新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按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