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注:根據實施細則第九條的有關規定,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1)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2)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3)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
上述所稱銷售額,是指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一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1)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2)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3)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
上述所稱銷售額,是指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一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