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份在業務處理中發現“新”問題,子公司(新成立)租用母公司(母子公司均是生產制造業一般納稅)的場地進行生產經營,但共用一條供電線路,本月的電費供電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母公司,子公司自然沒能取得發票。
我讓母公司按照子公司實際用電量,按照供電公司開具專用發票中的單價,給子公司開具專用發票。疑問出現。 集團母公司會計的疑問,這行嗎?集團又不出售電力;當地稅務機關說,電力不是你們的經營范圍,超出范圍了;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現行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
(一)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 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二)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合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這里的征稅范圍明確規定,銷售貨物(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只要是銷售貨物那就要增值稅的納稅范疇。
至于經營范圍,稅務機關根據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給你確定你應交的稅種,做納稅認定用。
換個角度想,在實務中,房地產公司銷售固定資產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征收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計算稅額后再減半征收增值稅。
這里銷售機動車不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經營范圍吧,不也要繳納增值稅嗎?
我想作為一般納稅人銷售電力產品,開具專用發票還是沒什么問題的。
我讓母公司按照子公司實際用電量,按照供電公司開具專用發票中的單價,給子公司開具專用發票。疑問出現。 集團母公司會計的疑問,這行嗎?集團又不出售電力;當地稅務機關說,電力不是你們的經營范圍,超出范圍了;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現行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
(一)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 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二)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合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這里的征稅范圍明確規定,銷售貨物(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只要是銷售貨物那就要增值稅的納稅范疇。
至于經營范圍,稅務機關根據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給你確定你應交的稅種,做納稅認定用。
換個角度想,在實務中,房地產公司銷售固定資產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征收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計算稅額后再減半征收增值稅。
這里銷售機動車不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經營范圍吧,不也要繳納增值稅嗎?
我想作為一般納稅人銷售電力產品,開具專用發票還是沒什么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