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公司以土地出讓金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合同日期09年5月20-2019年5月19日,合同金額400萬。5月支付300萬,6月支付100萬,7月支付契稅16萬。我已經進行的賬務處理是:5月:借:預付賬款 300 貸:銀行存款 3006月:借:預付賬款 100 貸:銀行存款 100借:無形資產 400 貸;預付賬款 4006月攤銷借:管理費用-攤銷 (400萬/10年/12個月) 3.3 貸:無形資產: 3.3補提5月攤銷借:管理費用-攤銷 (400萬/10年/12個月) 3.3 貸:無形資產: 3.37月交納契稅 借:無形資產 16 貸:銀行存款16同時調整5月和6月攤銷額(按原值400+16=416萬重新計算攤銷額,調整差額)7月按(400+16)萬 攤銷 給位同仁,我這么做帳正確嗎? 問題補充:5月就有合同的話,我6月才確認無形資產,而且7月有增加了無形資產的原值,那么我的攤銷期限到底該是120個月(10年*12個月),還是119個月(從6月開始計算)???????在7月繳納契稅增加原值后,該如何攤銷?攤銷期限難道就變成118個月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