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票上開的是未來一年的收入,稅務部門說要在開發票的月份繳完“發票上的全部金額”的營業稅及附加、所得稅。
可是根據“所屬期”原則,未來一年的收入應該分攤在未來的每個有中繳稅!如果開票時就繳所得稅,可未來一年費用與成本并未此時產生,那么現在繳的所得稅之巨可想而知。
請教稅務部門這樣規定合理嗎?大家又是如何在實踐操作的呢?!
可是根據“所屬期”原則,未來一年的收入應該分攤在未來的每個有中繳稅!如果開票時就繳所得稅,可未來一年費用與成本并未此時產生,那么現在繳的所得稅之巨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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