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度(在用)續
二、出納員崗位責任制度
(一)負責辦理現金出納和銀行結算業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和銀行結算制度的規定,根據會計人員制作,并經過復核的收付款憑證進行復核。辦理款項收付。對各項開支必須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簽章才可辦理。收付款后,必須在收付款憑證上簽章,并加蓋“收訖”、“付訖”戳記。沒有會計憑證不得收付款。
庫存現金(指下班時),不得超過銀行核定的限額,超過部分要及時存入銀行。不得以“白條”抵充庫存現金,不準挪用現金,嚴禁簽發現金“空白”支票。
嚴格控制簽發空白轉賬支票,如因情況確實特殊,必須簽發不填寫金額的轉賬支票時,但必須在支票上寫明收款單位,款項用途,簽發日期、規定限額,并由領用支票人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簽章。逾期未用的空白轉賬支票,要及時收回注銷。不得將空白轉賬支票交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簽發。對于填寫錯誤的支票,必須加蓋“作廢”戳記,與存根一并保存。支票遺失時,要立即向開戶行辦理掛失,如果造成經濟損失,全部由責任人自負。
領用空白轉賬支票時,必須持有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的支票領用單,一般一次只發一張,情況確實特殊,一次最多不得超過三張,并限十日內報銷。凡是領用的空白支票尚未報銷(交回)完者,不得再發給空白轉賬支票。
(二)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根據已辦完的收付款憑證,要每日逐筆順序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并結出余額。對。月末要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賬面余額與對賬單余額調節相符,對未達賬款,要及時查詢清理。
要隨時掌握銀行存款實際余額,不準簽發空頭支票。不準簽發遠期支票。不準將銀行賬戶出租,出借給任何單位或個人辦理結算。
(三)保管有關印章和空白支票出納人員所管的印章必須妥善保管,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但簽發支票所使用的財務專用公章和有關人員私章要分開保管,不得一人兼管。
空白支票和空白票據必須嚴格管理,專設登記簿登記,領用或交接時要認真按規定辦理手續。
(四)負責編制報送資金收支日報表。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認真執行財經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協調好同銀行的工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