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開發的小區中建造的會所、地下公共停車場所發生的成本支出,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是否允許扣除? | |
土地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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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文件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與清算項目配套的會所、停車場(庫)等公共設施,按以下原則處理:(1)建成后產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用于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并準予扣除成本、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