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收到的,由法院判決的賠償款,如果納稅需要看是何種賠償。
如果是國家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對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征稅!币虼耍瑢Ξ斒氯巳〉玫膰屹r償金,法律規定不用繳納任何稅款,相應在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上應當一律作為免稅收入。
如果是民事賠償,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文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因此,當事人因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而取得的損失賠償,應按營業稅的規定計算征收營業稅,并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例如:單位或個人出租門面給承租人,后因承租人未按合同支付租金,雙方發生經濟糾紛。經人民法院調解,出租方獲得了部分賠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關于“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規定,因賠償金是出租方出租門面取得的,出租方取得的賠償金實質上是租門面取得的租金收入。所以對出租方取得的賠償金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項目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