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現金收取與支出
第14條 現金收支工作總體規定。
1.現金收支必須堅持收有憑、付有據,堵塞由于現金收支不清、手續不全而出現的一切漏洞。
2.除財務部或受財務部門委托的出納員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代表企業接受現金或與其他單位辦理結算業務。
3.出納員不準以白條抵充現金。現金收支要堅持做到日清月結,不得跨期、跨月處理現金賬務。
4.出納員不得擅自將企業現金借給個人或其他單位,不得謊報用途套取現金,不得利用銀行賬戶代其他單位或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不得將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不得保留賬外公款。
5.出納員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履行職責時,必須由財務部經理指定專人代其辦理有關現金業務,出納員不得私自委托。
第15條 有關現金收取工作的規定。
1.出納員在收取現金時,應仔細審核收款單據的各項內容,收款時堅持唱收唱付,當面點清;應認真鑒別鈔票的真偽,防止假幣和錯收。若發生誤收假幣或短款,由出納員承擔一切損失。
2.因業務需要,在企業外部收取大量現金的,應及時向企業財務部和企業負責人匯報,并妥善處置,任何人不得隨意帶回自己的家中;否則,發生損失由責任人賠償。
3.現金收訖無誤后,出納員要在收款憑證上加蓋現金收訖章和出納員個人章,并及時編制會計憑證。
4.企業每天的現金收入應及時足額送存銀行,不得坐支,不得用于直接支付本企業自身的支出;應及時入賬,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賬外設賬,嚴禁收款不入賬。
5.非現金出納代收現金時,要及時登記《現金收付款項交接簿》,辦理交接手續,《現金收付款項交接簿》要同現金日記賬一起保管歸檔。
第16條 有關現金支付工作的規定。
1.企業支付現金,可以從本企業現金的庫存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企業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的,必須經會計、財務部經理和總裁同時批準同意。
2.對于需支付現金的業務,會計人員必須審查現金支付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對于不符合規定或超出現金使用范圍的支付業務,會計人員不得辦理。
3.辦理現金付款手續時,會計人員應認真審查原始憑證的真實性與正確性,審查是否符合企業規定的簽批手續,審核無誤后填制現金付款憑證。
4.出納員必須根據審核無誤、審批手續齊全的付款憑證支付現金,并要求經辦人員在付款憑證上簽上自己的名字。
5.支付現金后,出納員要在付款憑證上加蓋現金付訖章和出納員個人章,并及時辦理相關賬務手續。
6.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借或挪用公款,個人因公借款,按《員工借款管理制度》的規定辦理。企業職員因工作需要借用現金,需填寫《借款單》,注明借用現金的用途,經部門經理批準后,送財務部會計人員審核,經財務部經理審批后方可支取。各業務人員應及時清理借款,企業應視業務需要制定還款期限及措施。
7.辦理現金報銷業務,經辦人要詳細記錄每筆業務開支的實際情況,填寫《支出憑單》,注明用途及金額。出納員要嚴格審核應報銷的原始憑證,根據成本管理、費用管理有關審批權限審核無誤后,辦理報銷手續。
8.支付個人的臨時工工資、顧問費等,出納員根據有關規定和企業領導的批示,以及經過審核的《支出憑單》,并由經辦人、收款人簽章后,支付現金,同時辦理代扣個人收入所得稅手續。
9.因采購地點不確定、交通不便、銀行結算不便,且生產經營急需或特殊情況必須使用大額現金時,由使用部門向財務部提出申請,經財務部經理及總裁同意后,準予支付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