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按規定辦理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的處罰種類:罰款、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第一款“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三)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超出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視為無照經營,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2)、《企業法人法定代表登記管理規定》第12條“違反本規定,應當申請辦理法”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而未辦理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