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外資企業變更的審批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1〕第311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第6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1〕第301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5、國內其它有關法律,法規。
二、外資企業名稱變更申報條件:
外商投資企業。
三、外資企業名稱變更材料目錄:
1、外商投資企業提交的名稱變更申請報告(原件);
2、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最近一次驗資報告復印件;
3、關于名稱變更的董事會決議(原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核定通知書(復印件);
5、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獨資企業只需提交章程);
6、審批機關需要的其它文件。
以上材料,提交一式二份。
四、外資企業名稱變更辦理程序:
申請人提交材料報商務局。符合條件的,商務局同意上報商務局批準變更;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并書面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