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企業通過前款規定的清查、核實,查明財產物資的實存數量與賬面數量是否一致、各項結算款項的拖欠情況及其原因、材料物資的實際儲備情況、各項投資是否達到預期目的、固定資產的使用情況及其完好程度等。企業清查、核實后,應當將清查、核實的結果及其處理辦法向企業的董事會或者相應機構報告,并根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企業應當在年度中間根據具體情況,對各項財產物資和結算款項進行重點抽查、輪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