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公司雇傭臨時工打掃衛生,工資不到2000元,請問這種情況是否可以直接給臨時工現金,讓臨時工寫個收據就可以了?
【解答】通常這種情況下,與對方應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貴企業與該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則應按下述規定進行處理: 學會計論壇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
因而,如果保潔人員與貴公司簽訂的是勞動合同,即作為公司的員工,則對于該個人取得的工資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對其所取得的收入應按個人所得稅法中工資薪金所得進行處理,而工資不足2000元則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一、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二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但如果超過2000元,則支付企業應履行該筆所得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
對于為員工所支付的工資則貴企業在按“工資、薪金”代扣個人所得稅后,在企業所得稅前申報扣除,扣除憑證為企業自制的工資單及已經簽收的支付憑證。
【解答】通常這種情況下,與對方應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貴企業與該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則應按下述規定進行處理: 學會計論壇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
因而,如果保潔人員與貴公司簽訂的是勞動合同,即作為公司的員工,則對于該個人取得的工資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對其所取得的收入應按個人所得稅法中工資薪金所得進行處理,而工資不足2000元則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一、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二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但如果超過2000元,則支付企業應履行該筆所得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
對于為員工所支付的工資則貴企業在按“工資、薪金”代扣個人所得稅后,在企業所得稅前申報扣除,扣除憑證為企業自制的工資單及已經簽收的支付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