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2009 年度企業所得稅業務問題解答》 的通知》 (青地稅函[2010]2 號) 9、企業投資者將自己車輛無償提供給企 業使用,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等費用 可否稅前扣除?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 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 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睋耍髽I可在計算應 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應當是企業 本身發生的,而非企業投資者發生的,因此“私車公用”發生的諸如汽 油費、過路過橋費等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