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北京國稅局 2011 年熱點問題解答 因為工作需要,公司為個人報銷的手機費
北京國稅局 2011 年熱點問題解答 因為工作需要,公司為個人報銷的手機費,抬頭為個人名字,能否作為通訊 費所得稅前列支?如不能,文件依據為何? 企業采用報銷方式時, 由于
通訊費發生的主體不是企業而是
員工,因此作為企業 發生的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規定的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 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 費用、 稅金、 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允許其從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