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相關規定:
發票聯丟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發票丟失,應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第六章, 罰 則 第五十條 下列行為屬于未按規定保管發票的行為:
(一)丟失發票;
(二)損(撕)毀發票;
(三)丟失或擅自銷毀發票存根聯以及發票登記簿;
(四)未按規定繳銷發票;
(五)印制發票的企業和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企業丟失發票或發票監制章及發票防偽專用品等;
(六)未按規定建立發票保管制度;
(七)其他未按規定保管發票的行為。
2、處理辦法用票單位和個人丟失發票,應于丟失、被盜發票的當日或次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一個星期內到《中國稅務報》等新聞媒體上公告聲明作廢。開具發票方遺失已填開的發票聯,應重新開具發票交對方入賬。重新開具發票時,應在備注欄填寫遺失發票的客戶名稱、發票種類代碼和號碼、金額及開票單位等。取得普通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如果丟失發票聯,在進行登報申明作廢后,可以到銷貨方復印一份存根聯或記賬聯,在復印件上注明“與原件相符”并加蓋銷貨方的財務或發票印章,即可作為記賬憑證或者售后服務證明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