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我國房屋租賃主要涉及房產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所得稅等稅種。
一般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車船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財稅地[1986]8號)規定:免稅單位出租的房產應征收房產稅;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繳房產稅;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用的,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承租人使用房產,以支付修理費抵交房產租金的,仍應由房產的產權所有人依照規定繳納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稅,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其他政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免稅優惠: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的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125號)規定:自2001年1月1日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實私房政策中帶戶發還產權并以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征收房產稅、營業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營業稅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4]123號)規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對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房產稅;暫免征收營業稅、房產稅的軍隊空余房產,在出租時必須懸掛《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以備查驗。
3.財稅[2008]24號文規定: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對個人按《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規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般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車船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財稅地[1986]8號)規定:免稅單位出租的房產應征收房產稅;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繳房產稅;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用的,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承租人使用房產,以支付修理費抵交房產租金的,仍應由房產的產權所有人依照規定繳納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稅,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其他政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免稅優惠: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的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125號)規定:自2001年1月1日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實私房政策中帶戶發還產權并以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征收房產稅、營業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營業稅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4]123號)規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對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房產稅;暫免征收營業稅、房產稅的軍隊空余房產,在出租時必須懸掛《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以備查驗。
3.財稅[2008]24號文規定: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對個人按《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規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