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規定,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會計分錄為:
。1)購入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
借:固定資產
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等
。2)憑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ㄐ∫幠<{稅人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會計分錄為:
。1)購入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
借:固定資產
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等
。2)憑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ㄐ∫幠<{稅人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