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其中包括其他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的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因此,企業在辦理注銷之前,如果有應付貨款未付清,應將其并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并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