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以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合理的支出,才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蘇地稅規(2011)12號文件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員工將私人車輛提供給企業使用,企業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支付租賃費,并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應由個人承擔的車輛購置稅、車輛保險費等不得在稅前扣除。
因此,私車公用,如存在租賃(簽租賃合同),且取得租賃發票,租金、汽油費等相關費用可在公司稅前列支。但保險費等不得稅前列支,出租方需根據財產租賃收入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稅費、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等。承租方應繳納印花稅。如不屬租賃(包括無償提供公司使用),則相關費用不予稅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