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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資產準則與稅法差異分析及納稅調整
    安易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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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
        1)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2)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需要注意: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并不意味著可以任意延長折舊年限。

     

    實際企業選擇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還可以參考根據《國務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作為房屋建筑物載體的土地,存在明確的最高年限,因此房屋建筑物的折舊年限不應該超過土地的使用年限。

    同樣的道理,如果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了產品的強制報廢年限或建議垡用年限,企業估計的最長折舊年限也不應該超過此年限。

     

      如果相關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產品的強制報廢年限或建議使用年限,企業估計的折舊年限應符合正常的經營常規,即體現合理性原則。

    問:稅法確認的最低折舊年限與會計選擇的折舊年限不一致的如何處理?

     

    答:新稅法《實施條例》第60條規定的是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屬性和使用情況,按照企業會計核算要求自行確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長于新稅法《實施條例》第60條規定的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這種情況是符合新稅法折舊年限規定的,兩者并無差異之處,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按照會計核算計算的折舊額與新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算的折舊額的差額調減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會計核算中選擇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如果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年限的,企業在申報納稅時必須對會計核算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折舊年限不同造成的差異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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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8/14 8: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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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折舊方法的差異

    會計準則

     

    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差異分析:會計對于折舊方法的選擇,給予了企業較寬的職業判斷權,而稅法限制允許加速折舊的范圍。因此,會計折舊與稅法折舊很可能存在差異,需要相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3、            預計凈殘值的差異

    會計準則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預計凈殘值。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進行復核。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差異分析: 對于預計凈殘值,會計與稅法都給予了企業較大的職業判斷權。但會計規定預計凈殘值是可以調整的,而稅法規定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問:已購置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和折舊年限的如何處理?
    答:新稅法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企業已按原稅法規定預計凈殘值并計提的折舊,不做調整。新稅法實施后,對此類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可以重新確定其殘值,并就其尚未計提折舊的余額,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減去已經計提折舊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計算折舊。新稅法實施后,固定資產原確定的折舊年限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的,也可以繼續執行。

     問:企業取得已足額提取折舊固定資產能否計提折舊的問題
     
    答:因已足額提取折舊固定資產的價值通過提取折舊已全額得到補償,所以新法第十一條規定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從稅前扣除。而作為通過拍賣程序拍到已提足折舊固定資產的受讓方,由于該資產的所有權已發生了轉移,受讓方尚未獲得價值補償,因此應允許其在合理的預計可使用年限內計提折舊從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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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企業取得已使用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確認問題
    答: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原值折舊年限認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09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討論稿》的精神,對于企業取得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當根據適當證據(包括新舊磨損程度、使用情況以及是否進行改良等因素)確定折舊程度,再乘以《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確定該固定資產的預計最低折舊年限。

     

    例如,某建筑公司購買一臺使用過的吊車,該吊車已經使用了3年,預計尚可使用6年。該吊車在出售方的原值為80萬元,凈值為55萬元,舊資產的評估價格為50萬元,雙方確認的轉讓價格為48.96萬元,則建筑公司相關的會計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      489600

        貸:銀行存款      489600

    如果不考慮殘值,每月的折舊為6800(489600÷6÷12)

    需要注意的是,尚可使用年限為購買方在購買后估計的尚可使用年限,不能錯誤地理解為稅法規定的法定折舊年限扣除出讓方已經使用過的年限,因為在實際工作中很難取得出讓方已經使用過的具體時間,尤其是當出讓方不是資產的第一購買人時更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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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8/14 8: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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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固定資產修理支出的差異

    會計準則

     

    企業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符合準則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否則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且是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差異分析:如果會計處理時已經資本化,而稅務處理時可以費用化,企業也可以先申請納稅調減,同時記載固定資產會計成本與計稅成本之間的差異,然后在會計提取折舊時相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對于大修理支出,實際工作中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1.修理支出是指固定資產全年累計發生的修理支出。

    2.大修理后的固定資產的尚可使用年限應長于2年。應該從兩個方面理解:

    1)大修理支出原則上應按照尚可使用年限攤銷,但尚可使用年限應長于2年;

    2)對應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應相應延長2年以上。

     

     

     

     

    6、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差異

    會計準則

     

    固定資產出現減值損失要計提減值準備,且以后減值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費用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

    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差異分析: 減值準備不得在稅前扣除,應申報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以后會計計提的折舊小于稅法計提的折舊時,再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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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資產后續計量差異納稅調整方法:

    只需將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當作會計折舊即可。

    本年納稅調整額

    =(本期計提折舊+本期計提減值準備)一本期稅法折舊

    結果如大于零,調增所得;結果如小于零,調減所得。

    固定資產處置年度納稅調整額=會計殘值一稅法殘值,結果如大于零,調增所得;結果如小于零,調減所得。

    注意:

       在對折舊進行納稅調整時,不對會計折舊按固定資產用途進行分解,無論是計入當期損益,還是計入制造費用,只要是本期會計折舊與稅法折舊存在差異,就必須依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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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8/14 8:2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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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7

      200712月,甲公司購進一臺生產用設備,價值100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為5(稅法規定不短于5),預計凈殘值為50萬元,采用平均年限法計提折舊。2009年末,公司發現該設備發生減值,預計可收回金額為350萬元,剩余使用年限為2年,預計凈殘值不變。

    甲公司作如下賬務處理:

    ①購進設備

    借:固定資產      1000

        貸:銀行存款         1000

    2008年應提取折舊190萬元[(1000-50)÷5

    借:制造費用  190

      貸:累計折舊      190

    解析: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一致。

    2009年應提取折舊190萬元

    借:制造費用  190

        貸:累計折舊  190

    2009年末計提減值準備

    借:資產減值損失—固定資產減值損失 2701000190×2350

        貸: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270

      甲公司在2009年末提取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在稅前扣除,應申報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70萬元,同時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67.5

          貸:所得稅費用                    67.5

    填報:在FB10《資產減值準備項目調整明細表》中第9行第1

    列(期初余額)填0 ——第2列填0 ——第3列填270萬——第4列填270萬——第5列納稅調整額=第3列本期計提額-第2列本期轉

    回額=2700270萬——轉附表351行“準備金調整項目”填調增270萬。

    2010年和2011年每年應提取折舊150萬元[(35050)÷2]。

    借:制造費用  150

        貸:累計折舊         150

    稅務處理:

    甲公司在2009年末提取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在稅前扣除,此時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為350萬元,而計稅基礎為620萬元[1000(190×2)]。

    2010年至2012年三年內,甲公司按稅法規定每年可在稅前提取折舊190萬元,而2010年至2011年甲公司實際每年提取折舊為150萬元,因此應當每年申報調減應納稅所得額40萬元(190150),同時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所得稅費用      1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10

     2012

      會計實際提取的折舊為0,因此應當申報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90萬元,同時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至此,甲公司因計提減值準備而發生的暫時性差異全部轉回(27040×21900)。

    借:所得稅費用         47.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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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考:如果201112月,將固定資產出售,收入100萬元,如何進行納稅調整?

     

    :會計損益=100—(1000-680-270=50萬元;計稅損益= 100—(1000-760=-140萬元,納稅調減額=-140-50=-190萬元。

     

    由此可見,如果按沖減的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借方發生額作納稅調減270萬元,則忽視了20102011年累計已作納稅調減80萬元調整的因素,形成重復調減,產生納稅調整錯誤。

     

    申報表填報:

     

    FB10《資產減值準備項目調整明細表》中第9行第1列(期初余額)填270 ——第2列填270萬——第3列填0——第4列填0——第5列納稅調整額=第3列本期計提額-第2列本期轉回額=0270=-270萬——轉附表351行“準備金調整項目”填調減27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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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如何避免這種可能的納稅調整錯誤呢?

    答:如果我們在2011年甲公司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在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中人為地將甲公司20092010年度對固定資產折舊所作的納稅調減80萬元予以轉回,即對折舊項目調增80萬元,當年同時對固定資產減值準備項目作納稅調減270萬元,即可還原最終應予調減的19O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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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的差異

    會計準則

     

    應當對持有待售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進行調整,但不得超過其原賬面價值,差額應作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未對持有待售資產作特殊規定。

    差異分析: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得在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會計不再提取折舊,對稅法允許提取的折舊可作納稅調減處理,待處置、出售固定資產時再轉回差異。


    8
    、關于開(籌)辦費的處理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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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8/14 8: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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