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1)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2)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需要注意: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并不意味著可以任意延長折舊年限。
• 實際企業選擇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還可以參考根據《國務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 作為房屋建筑物載體的土地,存在明確的最高年限,因此房屋建筑物的折舊年限不應該超過土地的使用年限。
•同樣的道理,如果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了產品的強制報廢年限或建議垡用年限,企業估計的最長折舊年限也不應該超過此年限。
• 如果相關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產品的強制報廢年限或建議使用年限,企業估計的折舊年限應符合正常的經營常規,即體現合理性原則。
•問:稅法確認的最低折舊年限與會計選擇的折舊年限不一致的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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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新稅法《實施條例》第60條規定的是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屬性和使用情況,按照企業會計核算要求自行確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長于新稅法《實施條例》第60條規定的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這種情況是符合新稅法折舊年限規定的,兩者并無差異之處,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按照會計核算計算的折舊額與新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算的折舊額的差額調減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會計核算中選擇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如果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年限的,企業在申報納稅時必須對會計核算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折舊年限不同造成的差異進行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