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形資產準則與稅法差異分析及納稅調整
一、無形資產確認與稅法差異
會計準則 | 稅 法 |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 |
差異分析:一是關于商譽。二是關于土地使用權。三是關于計算機軟件。 |
解讀國稅發[2008]116號
•誤區一:所有企業都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通知》指出,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適用于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以下企業則不能享受:(一)非居民企業;(二)核定征收企業;(三)財務核算健全但不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企業
•誤區二:所有研發活動的費用都可以加計扣除。
•研究開發活動并不是指企業所有的研究開發活動,是有特定范圍的。人文、社會科學類的研究開發,如科學史研究、行業發展研究、單純的科學理論探討發生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則不屬于可以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另外,外購技術專利直接應用也不屬于,而購進技術專利后在此基礎上再進行的二次開發則屬于。
•誤區三:只要符合規定項目的研發費用都可以加計扣除。
•《通知》規定,只有八種符合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費用才可以加計扣除。凡不在范圍內的費用項目,不得計入加計扣除的范圍,因此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差旅費等其他費用不可以加計扣除。
•誤區六:預繳所得稅時就可以加計扣除研發費用。
•《通知》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在年度中間預繳所得稅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誤區七:企業集團的研發費用可根據集團需要任意調劑。
•《通知》規定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由集團公司進行集中開發的研究開發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攤方法在受益集團成員公司間進行分攤。
•對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凡符合條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對企業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凡符合上述條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
【案例分析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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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發生研發支出:
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650
——資本化支出 500
貸:原材料 600
應付職工薪酬 300
銀行存款 200
累計攤銷 50
(2)
借:管理費用 650
無形資產 500
貸: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650
——資本化支出 500
•稅務處理:本期費用化金額650萬元,允許據實扣除,同時納稅調減325萬元(650* 50%)。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為500萬元,而計稅基礎為750萬元(500*150%)。此差異對所得稅影響計入各年度所得稅費用,而不通過“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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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商標權為例,法律保護年限為十年,但屆滿后企業可以申請續展注冊,也沒有續展次數的限制,只需要繳納少量的續展工本手續費,應屬于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
•例如:2008年1月1日某企業取得一項發明專利,支付轉讓款400萬元,該專利使用年限不確定,年末該企業會計利潤為600萬元,該無形資產計提減值準備50萬(假定不存在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解析: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該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為600-400/10+50=610萬元,因為會計準則上計提的各項減值準備,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即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不會隨著減值的提取發生變化,但是其賬面價值會因資產減值準備的提取而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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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銷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 40*25%=10萬元,
•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10萬元 。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50*25%=12.5萬元,
•貸:所得稅--遞延所得稅 12.5萬元。
•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在以后確定使用壽命后再把所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轉回。
2、攤銷年限的差異
會計準則 | 稅 法 |
未明確規定無形資產的最低攤銷年度。 |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一般不得少于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在法律或協議、合同中規定使用年限的,可依其規定使用年限分期計算攤銷。 |
差異分析:會計攤銷年限為無形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而稅法攤銷年限為法定使用壽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