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使用權的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
•暫行條例》第12條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最高年限作出了明確規定:
• (1)居住用地使用年限70年。
• (2)工業用地使用年限50年。
•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使用年限50年。
•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使用年限40年。
•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使用年限50年。
問:在實際工作中,部分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約定了公司的營業期限,屆滿后自動解散。當公司的營業期限低于土地使用權的期限,到底應按照哪個年限攤銷呢?
•答:土地使用權雖然屬于無形資產,但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后,仍然可以在剩余的土地使用權年限內,對外轉讓土地使用權,與企業的營業期限無關。因此,土地使用權的攤銷年限,與公司章程約定的營業期限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