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檢查具體方法
1.突擊檢查,發現涉稅疑點
5月22日上午,檢查人員在公安人員的配合下,對9家公司實施突擊檢查。由于L公司經營地有嚴密的保安措施,為防止檢查工作受到干擾,檢查組決定首先由2名檢查人員以聯系業務的名義進入公司,其余檢查人員再相繼進入。在20余名公司人員沒有任何防備的情況下,檢查人員出示檢查證,并出具《稅務檢查通知書》和《調賬通知書》。檢查人員迅速找到存放會計賬簿及電腦的房間,但法定代表人孫某不在公司,財務人員以不知道電腦密碼為由,拒絕打開電腦。財務室只有部分2007年的賬冊,發票存根聯也殘缺不全,檢查組調取企業財務資料受阻。
在此情況下,檢查組決定直接調查其銷售情況。檢查人員前往L公司銷售部,通過銷售主管人員找到了記載銷售情況的兩臺電腦。通過查看L公司的紙質賬簿資料和電腦銷售資料,檢查人員發現9家公司的銷售產品、客戶完全相同,實際上經營著同一項業務。經對該公司人員進行詢問,了解到9家公司的資金、人員、產品、客戶、財務核算均為一體,L公司按銷售區域成立8家公司,其目的是將銷售額由大化小,將8家公司的年銷售額控制在180萬元以內,以保持小規模納稅人資格,按4%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2.進行數據比對,發現新的涉稅問題
檢查人員將公司電腦中的銷售資料與公司的申報納稅資料進行比對,發現電腦記載的銷售收入與公司申報的收入差額較大,如2006年的銷售收入為3144萬元,但其向稅務機關申報收入僅為1352萬元。據此,檢查人員認為該公司在分解銷售收入的同時還可能存在賬外經營行為。
3.確定檢查重點,外圍調查取證
從調取的賬薄資料來看,該公司紙質賬簿缺失嚴重,只有2006年的電腦資料比較完整。根據案情,檢查組決定:重點檢查2006年的銷售情況,并通過外圍調查和發函協查的方式核實9家公司的銷售情況,查證其違法事實。
(1)對所有銷售客戶進行發函外調取證,核實企業銷售收入情況。在外調過程中,檢查人員抽取重點企業進行檢查,從L公司的一個主要客戶G公司處發現了一份簽訂于2006年3月1日的購銷合同,合同標的額為1000萬元,合同履行期為3個月。但檢查L公司的賬冊資料,其僅收到G公司貨款200萬元。經詢問G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稱該合同已履行完畢,其余800萬元款項應L公司的要求,分別轉入了L公司的6家關聯公司的銀行賬戶(查詢銀行得以證實)。由此證明,L公司存在將銷售收入存入其關聯公司的銀行帳號,隱瞞銷售收入的行為。
(2)集中協查,核實電腦資料的真實性。通過對20多家受票單位393份發票進行協查,證實所有發票載明的金額與電腦銷售記載的金額完全吻合。根據外調和協查的結果:L公司電腦記載的銷售數據為其真實的銷售數據,證實L公司存在帳外經營隱瞞銷售收入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