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違法事實及定性處理
(一)違法事實和作案手段
Y公司在2003年至2005年5月間,利用個人銀行賬戶收取銷售收入,設置賬外賬進行核算,少列應稅銷售收入16212.61萬元,造成少繳增值稅2348.82萬元,企業所得稅199.49萬元。
(二)處理結果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對Y公司“在賬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繳稅款”的行為定性為偷稅,追繳其少繳的增值稅稅款2348.82萬元、企業所得稅稅款199.49萬元,并處以少繳稅額(包括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0.8倍的罰款。
2.根據《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法加收滯納金221.98萬元。
3.該公司上述違法行為已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根據《征管法》第七十七條和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及有關規定,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外本案的認識及體會
1.爭取當事人的配合對提高辦案效率、節約辦案成本有著積極作用
本案中,檢查人員對涉案企業相關人員進行詢問調查時,根據個人職責分工及其參與公司違法行為的實際情況,深入分析個人的心理狀態,有針對性地開展詢問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對法定代表人、財務等關鍵人員進行詢問時,通過外圍調查了解其家庭狀況,找準切入點,剛柔并濟進行說服教育,成功突破其心理防線,使其承認違法事實、提供重要資料,配合稽查局快速推進了檢查工作進程。
2.延伸稅收保全措施,確保查補稅款入庫
查處涉稅案件,既要打擊涉稅違法行為,又要挽回國家稅收損失。本案中,在公安機關有效控制納稅人資金的基礎上,檢查人員通過對Y公司賬外資金的跟蹤調查,分析涉案人員的補繳稅款能力,說服并督促其將賬外資金轉入公司被凍結的銀行賬戶,保證了稅務處理、處罰決定的順利執行。
(二)工作建議
1. 與金融機構合作,加強現金交易監管
納稅人之所以能隱匿收入偷逃稅款,客觀上在于現金交易的泛濫和個人銀行賬戶的私密性。針對此情況,建議全面實行稅銀聯網,建立稅銀情報交換制度,在同名開戶數量、接受匯款筆數、累計收入金額等方面制定標準,由金融部門及時將異常情況反饋給稅務機關進行調查核實,稅銀聯合雙管齊下打擊隱匿應稅銷售收入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
2.加大對會計人員的監管力度,及時通報其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對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私設會計賬簿、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違法行為的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因此,稅務機關對查處的偷稅、騙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重大涉稅案件中所涉及的會計人員,特別是直接參與作案的會計人員,應及時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機關,由財政機關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促進會計人員遵紀守法、敬業愛崗,營造良好的納稅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