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合作工作規范(1.0版)》的通知》(稅總發〔2015〕8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關于聯合開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工作的有關要求,為規范全省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確保稅負公平,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制定了《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現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2月22日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北省各級國稅機關、地稅機關(以下統稱“稅務機關”)負責管理的居民企業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全省各級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合作工作規范》關于聯合開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工作的相關要求,認真做好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確保稅負公平。
第二章 核定征收范圍
第四條 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一)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以及第二十八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企業);
(二)匯總納稅企業;
(三)上市公司;
(四)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五)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六)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
(七)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第六條 本辦法第五條所列納稅人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