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不得違規擴大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嚴禁按照行業或者企業規模大小,“一刀切”地實行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
第八條 納稅人由核定征收方式調整為查賬征收方式后,不得再實行核定征收方式,存在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除外。
第三章 核定征收方式
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應稅所得率:
(一)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
(二)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的;
(三)通過合理方法,能計算和推定納稅人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的。
納稅人不屬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
第十條 稅務機關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應稅收入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的,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兩種以上方法測算的應納稅額不一致時,可按測算的應納稅額從高核定。
第十一條 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或: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
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第十二條 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其應稅所得率依據主營項目所屬行業劃分,主營項目按以下方法確定:
(一)按照應稅收入額定率核定的,以所有經營項目中收入總額所占比重最大的項目為主營項目;
(二)按照成本費用支出額定率核定的,以所有經營項目中成本(費用)支出額所占比重最大的項目為主營項目;
(三)以耗用原材料、燃料、動力數量等合理方法推算或測算核定的,以耗用原材料、燃料、動力數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項目為主營項目。
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時,可暫按納稅人上一年度收入總額或者成本(費用)支出額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動力數量所占比重,對納稅人本年度主營項目進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