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在開展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時,縣(市、區)國、地稅機關須事先進行溝通、協商,合作推進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
第十四條 應稅所得率由各縣(市、區)稅務機關結合當地實際,在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規定的幅度范圍內確定。
對生產經營地點、經營規模、經營范圍、收入水平、利潤水平基本相同的納稅人,縣(市、區)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應協商確定統一的應稅所得率標準,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五條 省、各設區市稅務機關應加強調研指導,確保核定征收納稅人稅負公平。
第四章 核定征收鑒定程序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鑒定核定征收方式時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向納稅人送達《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
(二)納稅人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10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填寫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镀髽I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一式三聯,主管稅務機關和縣(市、區)稅務機關各執一聯,另一聯送達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還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當增加聯次備用。
納稅人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未在規定期限內填列、報送的,稅務機關視同納稅人已經報送,按規定程序進行復核認定。
(三)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20個工作日內,分類逐戶審核,提出鑒定意見,并報縣(市、區)局稅務機關復核、認定。
1.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主管稅務機關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應及時組織人員進行審核。審核應包括《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所有項目,并做好審核記錄,提出審核意見。如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復雜,主管稅務機關可提請縣(市、區)稅務機關相關部門協同進行審核。
2.主管稅務機關鑒定。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人根據審核記錄和審核意見,提出鑒定意見,報縣(市、區)稅務機關復核、認定。
(四)縣(市、區)稅務機關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認定工作。
(五)主管稅務機關應至少按季度分類逐戶公示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或應稅所得率。按季度公示的,公示應在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開始。公示時間不短于7個工作日。公示地點在辦稅服務廳、稅源管理部門或本局對外門戶網站。公示內容包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號碼、納稅人名稱、主營范圍、行業、應稅所得率或應納所得稅額、核定征收年度等。
第十七條 縣(市、區)稅務機關對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納稅人實行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方式的,應經局務會集體審議決定:
(一)上一年度應稅收入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注冊資本在500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