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總則。明確了《辦法》出臺依據和適用范圍,以及國、地稅聯合開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總體工作要求。
(三)核定征收方式。《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要求明確了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的情形以及核定方法;對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按國家稅務總局相關文件內容進行了歸納;由于年度中間無法取得納稅人當年度相關數據,為便于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操作,《辦法》規定稅務機關可暫按納稅人上一年度收入總額或者成本(費用)支出額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動力數量所占比重,對納稅人本年度主營項目進行確認;為落實《合作工作規范》,確保同一省市、同一行業、同等規模的納稅人稅負公平,《辦法》規定行業應稅所得率由各縣(市、區)國稅機關、地稅機關結合當地實際,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幅度范圍內協商確定。
(四)核定征收鑒定程序。為充分落實納稅人知情權,便于基層稅務機關操作,《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有關要求對核定征收鑒定程序以及鑒定結果的公示期限、地點、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應至少按季度分類逐戶公示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或應稅所得率,按季度公示的,公示應在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開始,公示時間不短于7個工作日;為規范核定征收鑒定程序,《辦法》規定,對上一年度應稅收入或注冊資本在500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應經局務會集體審議決定;為滿足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一季度納稅申報需要,方便納稅人季度預繳申報之間銜接,要求縣(市、區)稅務機關每年的重新鑒定工作在3月31日前完成,有特殊情況的最遲應在6月30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