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北省納稅信用體系建設,強化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應用,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扶持誠信納稅人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和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主管國稅機關、主管地稅機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聯合評價的企業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結果確定后,各級納稅信用評價委員會應及時向辦公室、法規、稅政、出口退稅、征管、稅源監控、稽查、征收等部門傳遞評價結果,以在工作中具體應用。
第四條 納稅信用級別分類服務和管理是指稅務機關按照誠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對不同信用級別的納稅人實施不同的服務和管理。
第五條 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分為A、B、C、D四級。分類管理的重點是納稅信用A級和D級納稅人,通過激勵A級和懲戒D級納稅人,帶動和促進納稅人稅法遵從度的提升。
第二章 分類服務和管理措施
第六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A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予以下列激勵措施:
(一)將A級納稅人名單在互聯網站、廣播電視、報刊雜志、微博微信、辦稅服務廳以及其他各級各類媒體媒介中,選擇至少兩種渠道發布展示,提高其社會形象和知名度,并接受社會監督。
(二)一般納稅人可單次領取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需要調整增值稅發票用量時即時辦理;普通發票按需領用。
(三)一般納稅人取得銷售方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可以不再進行掃描認證。
(四)根據《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出口退(免)稅企業管理類別被國稅機關認定為一類的,在出口退(免)稅申報相關電子信息齊全并經預審通過后,即可進行正式申報,申報時不需要提供原始憑證,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在下達的出口退稅計劃內優先辦理出口退稅。
(五)除專案、專項稽查;涉稅檢舉、協查以及其他符合立案稽查標準之外,不納入稅務稽查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