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A級納稅人較多、具備條件的縣(市、區)國稅局、地稅局,應在辦稅服務廳開設“A級信用納稅人辦稅專用窗口”,或設置綠色通道、陽光服務室等為其提供優先辦稅服務;A級納稅人較少的縣(市、區)局可印制發放“A級信用納稅人辦稅服務優先卡”,持卡納稅人可優先辦理涉稅事項。
(七)對A級納稅人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的為其提供涉稅風險防控等服務訴求,稅務機關可安排專門人員或組織專家服務團隊協助解決。
(八)縣(市、區)國稅局、地稅局每年對不低于三分之一或不少于20戶的A級納稅人提供入企幫扶服務,省、市稅務機關關也可酌情開展入企幫扶。
為解決A級納稅人更多實際困難,可偕同銀行、工信等相關部門共同開展入企幫扶工作。
(九)縣(市、區)國稅局、地稅局通過單獨或國地稅聯合舉辦“納稅人學堂”,每年至少為A級納稅人提供培訓服務一次。
(十)鼓勵各級稅務機關建立A級納稅人專屬微信群或QQ群,成員由稅收業務骨干、專家服務團隊和納稅人組成。稅務人員可及時宣傳納稅服務舉措、稅收政策法規、發布各類通知提醒等;對納稅人在群內提出的業務咨詢、意見建議等,稅務人員要及時予以答復。A級納稅人專屬微信群或QQ群根據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和變化情況實施動態調整。
(十一)各級稅務機關在納稅人中開展的評比表彰活動,A級納稅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考慮。
(十二)各級稅務機關將A級納稅人名單傳遞分享至政府信用平臺或人行、工商、質檢、公安、招投標辦等相關部門,建議在政府采購、項目招投標、資格審查、評級評優、安排和撥付有關補貼資金等工作中,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和安排。
(十三)省、市級稅務機關將A級納稅人名單傳遞至銀監部門或相關金融機構,作為提供“納稅信用貸”及其他優惠金融資費和服務的參考。
(十四)A級納稅人可享受京津冀納稅信用結果互認互通以及三地優惠措施共享服務。
(十五)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激勵措施,以及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七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B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實施正常管理,采取以下服務措施:
(一)根據《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出口退(免)稅企業管理類別被國稅機關認定為一類的,為在出口退(免)稅申報相關電子信息齊全并經預審通過后,即可進行正式申報,申報時不需要提供原始憑證,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在下達的出口退稅計劃內優先辦理出口退稅。
(二)適時進行稅收政策和管理規定的輔導。
(三)省、市級稅務機關將B級納稅人名單傳遞至銀監部門或相關金融機構,作為提供“納稅信用貸”及其他優惠金融資費和服務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