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對B級納稅人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的為其提供涉稅風險防控等服務訴求,稅務機關酌情提供協助。
(五)酌情提供入企幫扶服務。
(六)被評為B級納稅人的河北企業在京津兩地開展生產經營的,按照京津兩地對B級納稅人的管理措施進行管理。
(七)依照信用評價狀態變化趨勢,選擇性地提供本辦法對A級納稅人的激勵措施。
第八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C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依法從嚴管理,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在稅收風險管理軟件中,設置相對較高的風險分值系數,據以進行差別化應對。
(二)根據《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對上一年度內納稅信用級別為C級的出口退(免)稅企業,管理類別不能評定為一類或二類。
(三)被評為C級納稅人的河北企業在京津兩地開展生產經營的,按照京津兩地對C級納稅人的管理措施進行管理。
(四)依照信用評價狀態變化趨勢,選擇性地采取本辦法對D級納稅人的管理服務措施
(四)依照信用評價狀態變化趨勢,選擇性地采取本辦法對D級納稅人的管理服務措施。
第九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列入重點監控對象,采取以下嚴格管理措施: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購新、嚴格限量供應。
(二)加強納稅評估和風險管理,在稅收風險管理軟件中,對D級納稅人設置較高的風險分值系數,提高核查評估頻次,嚴格審核其報送的各種資料。
(三)在征管、稽查及其他稅收管理行為中發現D級納稅人存在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適用規定處罰幅度內的最低標準。
(四)根據《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將上一年度內納稅信用級別為D級的出口退(免)稅企業,管理類別評定為四類,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時,除按規定提供原始憑證、資料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外,還須同時報送收匯憑證。每年應至少進行1次出口退(免)稅評估。
(五)各級稅務機關將D級納稅人名單傳遞至政府信用平臺或相關部門,建議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六)省、市級稅務機關將D級納稅人名單傳遞至銀監部門和各金融機構,作為限制提供“納稅信用貸”及其他優惠金融資費、服務的參考。
(七)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為A級。
(八)對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
(九)被評為D級納稅人的河北企業在京津兩地開展生產經營的,按照京津兩地對D級納稅人的管理措施進行管理。
(十)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懲戒措施,以及結合實際情況依法采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