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對于未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的結構化主體,企業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ㄒ唬┪醇{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的結構化主體的性質、目的、規模、活動及融資方式。
。ǘ┰谪攧請蟊碇写_認的與企業在未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的結構化主體中權益相關的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及其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列報項目。
。ㄈ┰谖醇{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的結構化主體中權益的最大損失敞口及其確定方法。企業不能量化最大損失敞口的,應當披露這一事實及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