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收取了無需退回的初始費且為履行合同應開展初始活動,但這些活動本身并沒有向客戶轉讓已承諾的商品的,該初始費與未來將轉讓的已承諾商品相關,應當在未來轉讓該商品時確認為收入,企業在確定履約進度時不應考慮這些初始活動;企業為該初始活動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確認為一項資產或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