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五條 為了滿足某些財務報表使用者對被審計單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主要情況的了解,被審計單位可能依據年度已審計財務報表編制一份簡要財務報表。
只有對簡要財務報表所依據的財務報表發表了審計意見,注冊會計師才可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簡要財務報表應當冠以適當的標題,以指明其所依據的已審計財務報表。
第二十七條 簡要財務報表并未包含年度已審計財務報表中的所有信息。注冊會計師在對簡要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時,不應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術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