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規定,以預期信用損失為基礎,對下列項目進行減值會計處理并確認損失準備:
(一)按照本準則第十七條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和按照本準則第十八條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二)租賃應收款。
(三)合同資產。合同資產是指《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定義的合同資產。
(四)企業發行的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以外的貸款承諾和適用本準則第二十一條(三)規定的財務擔保合同。
損失準備,是指針對按照本準則第十七條計量的金融資產、租賃應收款和合同資產的預期信用損失計提的準備,按照本準則第十八條計量的金融資產的累計減值金額以及針對貸款承諾和財務擔保合同的預期信用損失計提的準備。